关于向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0日 22:09:56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95号 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货款123500.5元,并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元,财产保全费1143元,合计3935元,由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