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沈尧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1:52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31号 沈尧(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雅园村): 本院受理原告蔡欢与被告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欢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欢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果被告沈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沈尧负担。 原告蔡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