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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曹锴彬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2:38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2号

曹锴彬(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小岙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与被告曹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曹锴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货款9400元。

如果被告曹锴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锴彬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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