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曹锴彬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2:38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2号 曹锴彬(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小岙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与被告曹锴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曹锴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货款9400元。 如果被告曹锴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锴彬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