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侯雷强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3:29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04号 侯雷强(河南省南乐县韩张镇侯耿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锦伟电缆厂诉被告侯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缆款15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11418.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9年12月20日止,损失为人民币11418.8元,以后逾期付款损失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文书生效支付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侯雷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4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