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临安元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7:34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55号 杭州临安元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杭州临安元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材料款及劳务工资112638元。 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诉讼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13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