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大元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8:39:14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42号 周大元(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横徐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大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周大元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891.17元,利息及滞纳金2728.24元(计至2019年12月15日,之后利息按货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7619.41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13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