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7:30:00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05号 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鑫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72061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77元(原告预交317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377元,由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