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云飞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7:45:00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69号 王云飞(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85民初5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何忠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忠华自行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