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李立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7:10:0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11号 李立力(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郑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立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占明借款6500元。 如果被告李立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立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