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蔡哲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7:10:0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62号 蔡哲军(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谷峰诉被告蔡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85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蔡哲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谷峰借款人民币6000元。 如被告蔡哲军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哲军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