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方国潮、章小红、方忠民、方瑞芳、方卫定、方吉红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7:10:0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603号 方国潮(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章小红(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方忠民(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方瑞芳(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方卫定(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方吉红(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白果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方国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631.43元,并支付利息16784.51元(暂计算到2019年9月20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付)。 二、被告章小红、方忠民、方瑞芳、方卫定、方吉红对被告方国潮上述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方国潮、章小红、方忠民、方瑞芳、方卫定、方吉红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吴伟忠 电话:0571-6366868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唐昌街262号(请张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