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沈亚军、范存达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8:19:24 星期五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24号 沈亚军(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海)、范存达(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二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沈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3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 二、驳回原告李小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亚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沈亚军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