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8:21:18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250号 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锦宏装饰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锦宏装饰纸有限公司货款7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1元,由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