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文祥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8:54:03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58号 洪文祥(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杨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洪文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钢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1775.5元(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 如果被告洪文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洪文祥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