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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洪文祥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8:54:03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58号

洪文祥(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杨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洪文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钢借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1775.5元(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9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

如果被告洪文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洪文祥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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