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严佳敏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8:55:14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527号 严佳敏(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桥二弄):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527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严佳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大可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此后的利息仍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严佳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大可为实现本案债权垫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大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严佳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张大可负担5元,由被告严佳敏负担1483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赵东东 联系电话:0571-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