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叶昌克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8:26:52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61号 叶昌克(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和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长雨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叶昌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长雨88762元。 如果被告叶昌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9元,由被告叶昌克负担。 原告徐长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昌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