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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甘贤松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8:28:56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80号

甘贤松(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落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甘贤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5950元。

如果被告甘贤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贤松负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甘贤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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