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勇森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8:29:4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247号 王勇森(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洁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王勇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绿洁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37830元。 如果被告王勇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6元,由被告王勇森负担。 原告杭州绿洁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勇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