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鞠达宝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3日 17:03:29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07号 鞠达宝(河南省横川县仁和镇杨楼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新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鞠达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新丰货款545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鞠达宝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3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