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刘必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刘必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2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1558.17元(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合计21181.17元。 如果被告刘必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刘必华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