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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成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04号

王成(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南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19195.57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仍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如果被告王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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