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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周成忠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914号

周成忠(重庆市忠县白石镇):

本院受理原告蒋美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成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美英货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周成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周成忠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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