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黄云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57号 黄云月(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化龙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5500.09元、利息人民币2499.91元、滞纳金(违约金)1039.55元(以上数据截止2019年7月4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以上诉讼标的共计49039.55元。 二、木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