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58号 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哲勇诉被告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解除《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6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98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23日 联系人:梅爱平 电话:0571-6107275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