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庞晓婷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8:3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069号 庞晓婷(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那良村): 本院受理原告单超杰诉你与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庞晓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超杰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400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林宁对上述第一项下被告庞晓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10106元,由被告庞晓婷、林宁共同负担。 原告单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庞晓婷、林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