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杨文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6日 17:09:13 星期日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488号 杨文(湖北省竹溪县泉溪镇瓦房沟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润现金共计12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