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庞夏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9:31:19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32号 庞夏平(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横路村):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贝巴拉花卉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庞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贝巴拉花卉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022.31元(按照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明贝巴拉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庞夏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昆明贝巴拉花卉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庞夏平负担3836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8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