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倪化炜、闫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9:32:17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37号 倪化炜(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街道汤山行政村倪黄村)、闫芳(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街道汤山行政村倪黄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倪化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9595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2%从2019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闫芳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倪化炜、闫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化炜、闫芳共同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8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