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祖庆、刘从琴、王娟娟、何明清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9日 21:36:59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07号 王祖庆、刘从琴(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双溪村井村)、王娟娟(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村)、何明清(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王传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150元(按月利率1.35%的标准,从2018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王传美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王祖庆、被告刘从琴、被告刘从胜、被告王娟娟、被告何明清、被告邓伦英对被告王传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被告王祖庆、刘从琴、王娟娟、何明清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29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