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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方朝辉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30日 16:58:15 星期四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特620号

方朝辉 (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阳川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朝辉、王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特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方朝辉、王琳名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水岸明珠1(1幢50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临国用2012第04040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0033122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00331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临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835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方朝辉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3552.11元及应支付利息人民币45355.18元(含罚息、复息,按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8061120170021853《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8061120170021821《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8061120170029981《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806112017002998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止,2019年9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合同约定继续计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舒人俊

电话:0571-6107513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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