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元武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6日 17:19:52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92号 吴元武(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街): 本院受理原告杜荷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455元,并支付以714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6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