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韩旭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6日 17:21:32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71号 韩旭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弥陀镇河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栢瑞装饰材料商行诉你韩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韩旭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栢瑞装饰材料商行货款17199元。 如果被告韩旭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元,由被告韩旭明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6日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