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7:16:51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03号 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644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70元(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644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1.37元,合计2589.37元,由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万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五龙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