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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7:17:46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02号

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雁翔诉被告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二被告返还装修款8027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被告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8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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