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7:18:29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68号 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雁翔诉被告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刘三成、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材料款6067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因被告浙江康源装饰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8月3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8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