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戴霄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9日 17:11:43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14号 戴霄君(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球村): 本院受理原告吴加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支付利息3650元,从2017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年息1分)。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20年6月30日9:00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5月9日 承办法官: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