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安东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项燕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9日 17:17:26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81号 临安东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项燕芬(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区昌北供销合作社诉被告杭州临安东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项燕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临安东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项燕芬共同受让原告杭州临安区昌北供销合作社在临安东升小果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 二、判令被告临安东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项燕芬向原告杭州临安区昌北供销合作社支付收益216000元(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从2015年3月30日计算至2020年3月30曰); 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固定收益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为96888.96元,详见具休计算方式);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9日 联系人:王浩 电话:0571-6107275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