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戴海兵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9日 17:19:10 星期六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54号 戴海兵(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街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戴海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8251.78元,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12925.02元(计算到2020年3月16日止,之后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方式继续计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11176.8元;二、判令被告郑君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9时,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