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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邵磊文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9:00:00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25号

邵磊文(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新峰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邵磊文应归还原告周海波借款26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邵磊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海波负担33元,被告邵磊文负担242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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