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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海云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7:30:00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01号

刘海云(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第5居民委):

本院受理原告鱼翔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4144元,共计1124144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刘海云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8月7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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