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义德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3日 17:24:01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99号 吴义德(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双铺村草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为与被告吴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义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青货款227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吴义德负担。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琼华 电话:0571-6366100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