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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孙侃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3日 17:25:04 星期三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172号

孙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婷诉被告孙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拾万元(100000元整);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20年7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5月13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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