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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5日 17:30:00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71号

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华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华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6404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华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张斌对上述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张斌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71元,由被告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张斌负担。

原告杭州临安华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临安中誉商贸有限公司、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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