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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马庆洪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7:09:26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636号

马庆洪(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金岫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马庆洪应归还原告徐青春借款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马庆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670元,由被告马庆洪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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