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传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7:11:27 星期二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45号 张传龙(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曹畈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中青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2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邹家豪 联系电话:0571-61072191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