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0日 22:12:30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60号 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82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58599.69元(以货款418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为48061.05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为10538.64元;之后要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中,已明确的数额共计491799.69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