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小明、余芳洁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0日 22:13:34 星期三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11号 周小明(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中兴居委会)、余芳洁(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石畈村): 本院受理原告曹俊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周小明、余芳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俊颜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被告周小明、余芳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俊颜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被告周小明、余芳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周小明、余芳洁共同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