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徐萍、丁伟国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7:17:28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02号 徐萍(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闽坞村)、丁伟国(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萍、丁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徐萍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复息、罚息7451.16元(计至2020年3月24日,其后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本息合计157451.16元;2. 判令被告丁伟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3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