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有根、刘桂兰、张建华、舒云龙、张有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7:20:01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401号 张有根(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寨村村)、刘桂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寨村村)、张建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东村)、舒云龙(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武村村)、张有香(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武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信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张有根立即返还贷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8333元(计至2020年1月15日,之后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本息合计88333元。 二、判令被告刘桂兰、张建华、舒云龙、张有香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5月21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