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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黄潇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7:05:08 星期五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59号

黄潇(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颊口居民组):

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贷款本金99688.52元、己到期利息3402.42元,以上合计103090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 (即年利率9.95 %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1月23日的罚息人民币1047.02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5500元。

四、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A1HX28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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